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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确认后法院是否有权喊停?
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5日     作者:     点击数:

 

  案例集锦

 

        去年11月,泰顺潘女士从拍卖会上竞买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一处房产,拿到拍卖确认书后,却接到泰顺县人民法院的电话,被告知因拍卖之初评估价过低,此次拍卖不算数,让她把钱领回去。据称,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之前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过低,损害了房产抵押人的权益”。潘女士说,抵押权人在拍卖前未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抵押权人表示自己不看报纸无从知晓公告。泰顺法院也曾告诉记者,抵押权人不懂评估、拍卖程序,对提不提议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意识不足、之后泰顺法院裁定对该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潘女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被驳回。

 

原是评估标的遭混淆

泰顺法院称,该事件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报道中认为的泰顺法院因为标的物拍卖价格偏低而对此次拍卖进行撤销,而是此次拍卖的标的物发生了混淆,即评估公司将建设南路的半间车库错当成了建设南路一间非居住住房。

泰顺法院认为,此次委托拍卖程序所依据的评估结果确实有误,对拍卖成交价产生不利影响,有损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由业务部门决定是否重新拍卖的情形,因此,此次拍卖虽已完成,但该院不予以确认。买受人潘女士不服该裁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复议人要求执行法院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潘女士的复议申请。

 

评估错误有何补救?

评估公司发现评估有误后,向泰顺法院出具了书面函,告知该法院之前的评估报告作废,并作出了新的评估报告。对该份报告价格经办法官也按规定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该案申请人、抵押权人再次提出价格异议。经泰顺法院执行局讨论决定,撤销了对温州方盛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并依法重新摇号确定了新的评估公司即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委托手续。该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时,潘女士还可以参与竞拍。

据悉,温州方盛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于拍卖会后的201212月3日向泰顺县法院提出书面函承认弄错评估标的物,另外,该事务所对标的物重新评估,补正后的价格为21.4万元。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教授陆德山表示,对于评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该看评估公司在其评估过程中是否存在技术上的错误、是否存在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等人为因素。如果存在以上行为,评估公司应承担责任,弥补因错误造成的损失外,法院还需重审该公司今后参与司法拍卖的评估资格。如果排除以上因素,不管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是否与市场价相符,该公司均无过错。

另外,对于不动产申请评估,须原、被告双方共同提出,作为申请拍卖房产的债权人单方无权提出评估申请,更无权就评估价格高低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如可以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提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上诉;如若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再审,而不是在房产执行时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陈海鹏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他也认为,而如果买受人按拍卖价格取得该房产显示公平的话,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补足差额,不宜直接否认该拍卖行为,这样对买受人来说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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